近日,市纪委监委印发《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获取高利或违规揽储及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中开展专项治理。就如何开展专项治理,记者专访了市纪委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展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答: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和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以及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行为,表象上是公权的异化和滥用,本质上是手中权力的出借和寻租,既严重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容易引发或诱发权钱交易,影响十分恶劣,必须坚决查处和纠正。
近年来,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发现,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的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有的长期违规参与和组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高额利息;有的违规长期占用、借用下属企业车辆供自己使用,并在下属企业列支车辆使用费或安排购买加油卡供其个人使用;有的以各种名义向私营企业主大额度借款,直到组织对其调查时才归还欠款;有的多次向多名私营企业主借款,且长期不归还等等。这些问题,表象上看是正常公务或民事行为,但本质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属典型的违纪行为。为进一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补齐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短板,坚决防止权力寻租和公权力滥用,保护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我们决定开展这次专项治理工作。
问: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打着“借用”的旗号,无偿或低息、低租金违规借用、长期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管理服务对象钱款、车辆、住房的行为。二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明显高于当时当地群众对外借款一般利率,以及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并获取回报的行为。三是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四是政策性小额信贷或贷免扶补过程中,以个人名义为符合条件创业者担保借贷为由,违规获取回报或违规套取借贷款供自己使用的行为。
问:这次专项治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来开展,特别是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一些新型违纪行为作出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规定处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规定处理”。
问:如何把握好此次专项治理的纪律界限?
答:把握好纪律界限,最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职权或职务影响获取利益。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界限:一是要注意区分正常借贷与违规借贷的界限。要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考虑。二是要区分借用和违规以借为名占用的界限。违规以借为名占用的行为,大多数都是打着“借用”旗号,掩人耳目,重点看是否有归还本意、借用或占用的目的、持续时间长短以及借用人出借意图等因素综合考虑。三是要注意区分正常金融活动与违规揽储行为的界限。除考虑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还要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问: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专项治理期间,能够积极主动申报并自行纠正,且未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视情节从轻或免于处理。对心存侥幸、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报告不实或不认真负责、审核把关不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严格按照规定从严处理,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玉溪日报记者 夏娜)编辑: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