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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将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

发布时间:2018-06-11 来源:玉溪网 浏览量:292

为进一步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的理念,保护和改善玉溪市空气质量,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和《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总体方案>的通知》《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2018年蓝天保卫行动方案的通知》部署要求,从即日起,玉溪市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治理力度,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出行系数。

黄标车是指新车定型时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通常是指尾气排放污染量大、浓度高、排放稳定性差的车辆。黄标车尾气排放超标,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影响恶劣,且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使人们的生活质量甚至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

截止2018年5月28日,玉溪市黄标车存量为15572辆,其中,营运类黄标车7690辆,非营运黄标车7882辆,按县区划分:红塔区5786辆、江川区1705辆、澄江县935辆、通海县2577量、华宁县910辆、易门县958辆、峨山县1147辆、新平县962辆、元江县592辆。

自2018年6月10日0时起,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及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交警大队一律停止办理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货运(包含危化品运输)黄标车的红塔区中心城区入城通行证,并禁止在禁行区域通行。对查获违规驶入禁行区域的车辆,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凡2005年底以前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从2018年6月6日起,停止营运黄标车的审验,注销其道路运输许可,强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以及《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治理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玉溪市环保、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积极行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全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

环保部门在玉溪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平台上,建立了黄标车数据库,对黄标车重点标注,严格监控,追踪检验过程,分析过程数据,确保出具报告真实。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共检测黄标车车次12159辆,合格5275辆,有效对黄标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监管,促进了全市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对于弄虚作假、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处罚。严格执行检验标准要求,加强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对比实验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加大宣传力度,更新观念。充分利用各类平台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必要性,普及机动车排放检验相关知识,提高市民对减少机动车排放重要性的认识。

公安交警部门严格登记管理,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严格按照规定强制注销报废,2017年以来强制注销报废2951辆。对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含转移登记转入、变更登记转入),累计因排放不达标退办业务1452辆。对距强制报废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黄标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的行政区域,限制办理相应业务897笔。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黄标车”,告知其所有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限制所有人办理有关车驾管业务,累计对23家运输企业、786名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业务限制。充分利用公安交管部门查缉布控系统,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或逾期未检验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严格路面管控,采取吊销驾驶证、罚款记分,依法从严处理。对未通过环保检测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自2018年1月1日起,对2503辆环保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从6月10日起,在红塔区中心城区禁止载质量750千克以上货运黄标车通行,各县区中心城区也将结合当地实际,视情况采取黄标车现行措施。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严格机动车检验检测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监督,严格执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标准。严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受检营运黄标车。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路面稽查管控,严格查处不具备道路运输资格的客运运输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