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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敢于担当的干部“兜底”

发布时间:2018-04-02 来源:玉溪网 浏览量:330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如何科学构建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在干事创业的过程中,有的干部有心做事却担心出了错受到责任追究,出现思想消极、精神懈怠,不担当、不干事的现象,奉行“宁愿不干事也不要出事”甚至“无过就是功”的错误思想……面对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近日,市委印发《玉溪市关于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着力破解为官不为、担当不足、懒政怠政等问题。就《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意义、如何实施等内容,记者专访了市纪委研究室主任王杰。

问:什么是容错纠错?

答:容错纠错,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失误、错误和过失,本应给予问责追究和党纪政务处分的,但能积极纠错改正,符合规定的容错情形的,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问:我市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什么?适用范围是那些?

答:目的就是为了破解为官不为、担当不足、懒政怠政等问题,摒弃“不敢为、不想为、不能为”的错误心理,充分调动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真正把精力用在改革发展和干事创业上,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奋力闯出一条具有玉溪特色的跨越式发展之路。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工作人员。

问: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要坚持什么原则?

答:容错纠错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并坚持以下原则: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问:容错纠错要把握哪些政策界限?

答:容错纠错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问:哪些情形可以容错免责?

答:《实施办法》规定了10种免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免责:一是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二是在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中不等不靠、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因缺乏经验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三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偏差失误,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是经过充分调研论证、集体研究、风险评估,科学民主决策、阳光运行,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五是在化解矛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履职、大胆推进,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六是在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七是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主观故意,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八是在亲商助企、城市治理、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九是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干部中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出现偏差失误的;十是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问:哪些情形不能容错免责?

答: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容错免责:一是违反党规党纪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二是与中央和省市委精神及改革方向背离的;三是因安全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四是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党和国家利益、侵害群众利益的;五是因同一事由重复出现重大失误或过错的;六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违背民主决策程序的;七是对过错失误行为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具备纠错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尽力挽回损失或消除负面影响的;八是其他经调查认定不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情形。

问: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什么程序办理?

答:问责程序启动后,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按照管理权限在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提出。二是核实。纪检监察机关或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受理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机关应当给予解释答复。三是认定。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合理地评估认定问题情形、性质特点,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四是反馈。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申请单位或个人,并及时进行跟踪回访。五是归档。容错工作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或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要及时做好相关台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问:如何启动纠错程序?

答:对存在失误或过错的单位、个人予以容错的同时,对其工作偏差、失误应进行整改纠正,启动纠错程序:一是启动纠错。纪检监察机关或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的同时,启动纠错程序。二是送达通知。10个工作日内下发纠错通知书,限期整改纠正问题。三是督促整改。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整改。四是整改上报。纠错对象应在收到纠错通知1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纪检监察机关或实施追责问责的机关。

问: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处置?

答:对工作出现失误或受到信访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集体研判、严格甄别,分清诬告、错告和正常举报。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置:一是对反映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是确属被诬告的,要旗帜鲜明予以保护支持,并通过在被反映人单位或居住地,召开党员干部大会、群众代表座谈会、通报等适当形式,及时消除负面影响;三是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从严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问:容错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单独运用或合并使用容错结果:一是减轻处分。需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处分结果运用按相关规定执行。二是不作负面评价。容错后,免予处分的,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任期考核等考核测评中不作负面评价,在党风廉政、干部选任、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免予负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