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队自2012年02月24日至2017年08月09日,在日常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依法暂扣事故或违法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现有部分事故或违法车辆当事人一直未来领取,车辆已超过暂扣的法定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请下列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速来处理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处理车辆的,我队将按照法律规定对暂扣的事故车辆予以报废。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2019年1月16日
编辑:何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