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中小企业云服务网
  • 找资讯
  • 找服务
  • 找企业
  • 找产品
  • 找供应
  • 找需求
  • 找视频

【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发布时间:2017-12-26 来源: 浏览量:5325

第十条 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相比,简化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方式和支持的具体事项。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根据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最新政策以及使用管理的原则,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出更为灵活、更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定。同时,授权地方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本地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对国家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基金的组成、用途等事项作出规定。此后,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陆续发布文件,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基金用途提出要求。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对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规模等作出规定。

2015年9月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通过发挥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2015年9月1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42号)。根据这一批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正式设立。

2015年12月2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理事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议,成立了基金理事会。12月3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召开了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工作会议,启动了地方首支实体基金设立工作。2015年12月25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支实体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 在广东深圳完成注册设立。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深圳联合召开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有限合伙)成立会,签署了基金实体合伙协议及首批投资项目协议,首支实体基金正式启动运营。

目前,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五部门正在加紧推进后续子基金的设立工作,争取尽快推进相关基金的设立工作,积极发挥基金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原则: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运作方式,按照“落实国家战略、构建多元架构、实行市场运作、扩大惠及范围”的原则,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和托管权相分离,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到期退出均按照市场化原则操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实体也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基金合伙人协议合法经营,按规定向出资人报告基金运作情况,维护出资人权益,实现约定目标。基金设立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和监督,不干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管理运作过程中,中央财政出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通过适当让利等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及主要用途: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方案,目前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组建若干基金实体,使基金总规模达到600亿元。基金主要吸引的社会出资人包括: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有出资意愿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国有企业等单位。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基金不断扩大惠及范围,投向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通过创新机制、加强沟通,使各类中小企业享受到国家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根据当前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实际,删除了原法关于基金来源和用途的规定。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设立和使用管理的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一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和活动进行规范,使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具体运作有法可依。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规定,地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不是强制性要求。地方如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要明确基金架构和组织形式、基金投资决策机制、后续监督机制、社会资本参与和退出方式、母子基金的运行和投资方式等基金运行的基本原则。地方没有设立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国家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