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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

发布时间:2017-12-20 来源: 浏览量:5482

第八条 中央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十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比原法规定的“财政支持”更加具体,有利于增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支持措施的针对性。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基本情况:

2002年6月通过的中小企业促进法,确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法,2003年中央财政预算增设中小企业科目,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4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专业化发展,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等。2004年至2013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7亿元。

2014年,财政部按照国务院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整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下达专项资金预算116亿元。2015年,财政部在2014年相关资金整合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改革,改革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减少职能交叉造成的资金使用重叠现象,统筹归并分散于各部门的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形成合力,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融资以及社会化服务的支持力度。修订印发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集中资金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87亿元,加大对“双创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扩大示范效应。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了新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一步作出规范。

中央一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中央一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引导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中央一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旨在引领带动地方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与瓶颈,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各地方特别是省一级的地方政府,基本上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同规模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设立、管理和使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遵循财政资金基本管理要求的情况下,自主安排资金规模、确定支持范围等。地方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也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建设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