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限期处理的公告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我大队在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依法扣留的478辆机动车、非机动车,因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提供被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尽快到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6号)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玉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
2018年12月18日
车辆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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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