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1)生物药品制造业;
(2)专用设备制造业;
(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仪器仪表制造业;
(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轻工领域重点行业;
(8)纺织领域重点行业;
(9)机械领域重点行业;
(10)汽车领域重点行业。
优惠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