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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3380

享受主体

所有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1)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仪器设备要专门用于研发;

(2)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