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