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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8-02-24 来源:云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浏览量:3424

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