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 万元(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