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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02 来源: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浏览量:3786

第五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对中小企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严禁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内容,主要目的是针对实践中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多过滥等问题,结合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相关工作,对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出规定,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强制性、特定性、补偿性等特征。强制性是指收费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其他机构,收费与其管理、服务联系在一起,被收费人不能拒绝;特定性是指收费对象不是全体单位和个人,而是接受特定管理或特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性是指收费是为了补偿提供管理和服务产生的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性质可分为行政管理类、资源补偿类、鉴定类、考试类、培训类和其他类;按照收费对象可分为涉企类、涉农类和其他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包括项目审批和标准审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管理收费项目。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收费项目。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的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收费标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中央驻地方单位)以及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收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批;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其他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省级政府批准。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明确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2014年8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分级编制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2014年10月,财政部公布了《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4年底,各省(区、市)也陆续公布了本地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加强社会监督、方便社会查询,财政部在门户网站上集中公布了中央和省两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内容包括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目录清单,每个清单涵盖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执收部门及资金管理方式等。通过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依法合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并主动公开,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各类乱收费、乱摊派。据此,本条第一款对“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作出了规定,并要求“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禁止乱收费等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条第二款针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首先,向中小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执行,禁止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其次,对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强制中小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等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加以禁止。最后,明令禁止行业组织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一些行业组织与政府之间关系密切,行政化色彩较浓,部分行业组织习惯于依靠政府开展工作,有的甚至借助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政府的影响力谋取私利,增加企业负担。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对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作出安排部署,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剥离行业协会商会的行政职能。为治理各种乱收费行为,2017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7〕303号),在全国范围开展涉企收费检查,“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是查处的重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