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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 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发布时间:2018-02-01 来源:云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浏览量:3914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六条第二款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是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费和罚款”修改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并将位置从“总则”移至“权益保护”一章,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收费和罚款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因此分开来表述,属于文字修改。

一、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涉企收费包括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罚款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摊派财物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物。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俗称“三乱”,“三乱”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坚决制止。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由来已久。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布规定和文件加以规范和制止。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提出“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2017年6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要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涉企收费。现在涉企收费主体较多、随意性大,收费项目五花八门,还有各种各样的乱摊派、乱罚款,不仅加重企业负担,也恶化了营商环境、影响企业投资信心。对此,必须重拳治理,坚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手’,决不允许把企业当成‘唐僧肉’。国务院部门要带头治‘费’,地方政府也要加大清费力度。继续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和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收费,财政供养事业单位的收费要全面纳入预算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多措并举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用网、物流、融资等各方面成本。现在有些行业协会商会依托部门职责和垄断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入会缴费,有的收费畸高。对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中介机构收费项目要全面清理整顿,不合理的要取消,保留的要降低收费标准。

为制止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反映强烈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本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对于收费和罚款,本条禁止的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和罚款,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和罚款,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缴纳;而对于摊派财物,一切形式的摊派财物都是违法的,均为本条所禁止。

二、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

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根据本条规定,首先,中小企业享有拒绝的权利,这为中小企业对抗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其次,中小企业可以进一步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实现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制止和责任追究。比如,根据《价格法》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根据《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