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五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将“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品出口”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咨询、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性贸易措施、产品认证等方面为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出口提供指导和帮助”。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细化政府部门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措施,增强法律的操作性。同时,将原法的“国外市场”修改为“境外市场”,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进一步拓宽市场的范围,增强表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一、推动中小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快速成长起来,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就,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小企业出口贸易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部分,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互联网+ ”战略等的实施,中小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
为使一批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近些年来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顺应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要求,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的各种活动,帮助出口创汇型中小企业扩大产品出口(例如,《云南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通知》中,对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产品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了相关的资金支持);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改革,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投资或参股中小企业;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推动了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推动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开拓境外市场。我国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如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为实现国家有关政策性目标而设立的,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既是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正是它们的主要业务范围,因此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进出口信贷和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境外市场。
1.进出口信贷。是一种国际信贷方式,是一国为了支持和扩大本国大型机械、成套设备、大型工程项目等的出口,加强国际竞争能力,以对本国的出口给予利息补贴并提供信贷担保的办法,鼓励本国的银行对本国出口商资金周转的困难,或满足国外进口商对本国出口商支付货款需要的一种融资方式。进出口信贷是促进资本货物出口的一种手段,对支持中小企业进出口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设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主要的进出口信贷银行。
2.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我国设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