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等创造条件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培养专业人才。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主要增加了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实验设施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产学研合作的支持,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合作,通过资源共享、合作,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一、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采取措施,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一是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最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明确要求: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根据这一要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58号)做出相关规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二是针对中小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依托各类中小企业与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对接服务窗口,为高校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不同的招聘形式,与高校毕业生实现顺利对接。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
二、鼓励向中小企业开放试验设施,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
试验设施是科技创新必不可少的设施,但许多实验设施建设和维护成本高,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难以承担。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的科研设施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同时,还有供其他单位利用的闲余能力。向中小企业开放,可以提高这些设施的利用效率,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增强双方或多方技术交流,可谓一举多得。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提出,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人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人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人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教育部 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提出,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各类研发平台,要按功能定位,建立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支撑。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强调,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掌握大量先进技术,他们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提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人。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人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017年7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强调“允许科技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