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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小企业促进法系列解读】支持创新的税收等政策

发布时间:2018-01-17 来源: 浏览量:4832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本条是对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前第二十九条进行的修改,与原法条相比增加了支持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这样修改的主要目的是将目前行之有效的创新扶持政策纳入法律修订中。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中小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尽早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企业发展早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够扣除更多的折旧费用,对促进企业创新、减轻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企业纳税负担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对轻工等4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应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与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国家完善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对研发费用在实际发生的数额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指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验开发技术的现场实验费;⑥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017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颁发的《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的175%在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