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本条将该两款规定进行合并后作了修改。一是增加“退役军人”,扩大了扶持对象;二是强调“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明确了扶持措施。
一、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
201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提出,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继续对下列人员创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二、关于退役军人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第六十三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颁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以下优惠措施:第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二,对商贸企业、 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上述优惠措施于2016年12月31日届满。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又颁布《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延续了上述优惠措施(执行期限为2017年 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三、关于残疾人员的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2016年《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
四、关于其他人员的税收优惠
除了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还规定了其他人员创业的税收优惠。例如,2011年中组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提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通过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创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