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本条是新增加的内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中,保险的作用不容忽视。通过保险产品融资,不仅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担保物不足等问题,还可以分散银行的贷款分险。增加银行贷款的安全性,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
一、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含义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推动保险机构开展与中小企业贷款有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有两部分:一是保证保险。该保险是为了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由中小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以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的保险。贷款银行以此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在中小企业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贷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银行的贷款损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是贷款合同的借款方和贷款方,保险人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于保险,而不是担保法中的保证。二是信用保险。该保险是债权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债权人的中小企业投保了信用保险以后,就可以将保单作为一种保证手段抵押给贷款银行,通过向贷款银行转让保险赔款,保证银行能收回贷款。
二、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在融资中的作用
2012年4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再次强调,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本条从法律上对保险机构提出了要求,明确保险机构通过开展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便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这两项业务的意义就在于:在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贷款银行追索未果等情况下,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银行的贷款损失。因此,这两项保险一方面能有效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抵押物不足、融资成本高等难题,增强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银行贷款的安全回收。除了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外,保险机构还应当不断开发适应于中小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以全面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通过保险补偿银行可能出现的损失。
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不是同一险种。主要体现在:一是投保人不相同。保证保险由债务人投保,而信用保险由债权人投保。二是保证保险是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债权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具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实际上是保证人;而信用保险是债权人通过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债权人承保的是他的信用风险。三是在保证保险中,履约的全部义务由义务人自己承担,并不发生风险转移,在义务人没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才由保险人代为履行义务。因此,保证保险对保险人来说,风险相对比较小;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缴纳保费是为了把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人可能需要把保费的大部分或全部用于赔付,信用保险的承保风险比较大,所以,信用保险一般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或由政府资助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